平等,从法学理论上讲,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分。民法学中的平等本质上为形式平等,是提供一种资格。平等在民法中出现具体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。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,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。至于具体的权利设置,则由法律具体规定。
平等仅为原则,具体的权利设置由法律规则设置。在适用上,规则的效力优于原则。